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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来源地外资影响不同  
时间:  03.07 
   商务部统计显示,中国2007年外商直接投资(FDI)总计747亿美元。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引资国。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引进外资有什么影响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低廉的劳动力,一直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逐年上升的重要因素。除去我国投资环境的影响,我们还应考虑外资来源地对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反应。不同来源地的外资企业对税率变动敏感度不同。商务部外资司提供的《2007年1月~12月(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资分国别/地区分析表》显示,亚洲国家和地区,特别是香港是我国内地2007年最主要的外资来源地。2007年我国实际利用来源于香港的外资金额277.03亿美元,占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37.05%。来源于香港的外资企业以小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加工贸易为主,这类企业通过利用内地廉价的生产成本而获得竞争优势,因此对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生产和经营成本敏感度较大。同时,2007年部分自由港对华投资大幅增长,占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0.26%。如维尔京群岛等自由贸易港对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免税或低税优惠比较敏感,因此受我国企业所得税变化影响很大。来源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具有较强的避税动机。随着税率提高和税收优惠取消,经营成本提高,这类投资很可能转向周边低税的国家和地区。而来源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则有所不同。他们对华投资主要从国际战略考虑,以占领市场为主要目的,因税收因素变化导致撤资的可能性不大。
  虽然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在今后有可能撤出中国,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了过渡期的规定,从近期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会造成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急剧萎缩。从长期看,新法对高科技产业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外资的引进,从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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