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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
| 时间: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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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目录的发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落实。 按《目录》的规定,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大类别、16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生产《目录》规定的产品,并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就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
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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