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主义的税收思想
重商主义是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它起源于16世纪中叶。重商主义的基本经济理论是: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对外贸易是增加货币的源泉;政府活动的目的应是如何发展对外贸易以增加财富。根据增加一国货币所采取的政策方式,重商主义可以分为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孟、托马斯·霍布斯、洛克、斯图亚特,法国的柯尔贝尔和德国 的尤斯第、宋能菲尔斯等。他们的理论基本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与保护关税理论、税收利益交换说、主体税理论及税收负担理论。
一、国家干预经济与保护关税理论
重商主义者基于其货币是国家财富的唯一形态的基本经济理论,认为商品的国内流通不会增加货币的数量,而只有对外贸易才能使国家财富增加,使国家富裕。"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对外贸易中,我们应当遵守下列原则:我们每年卖给外国货物的总值,必须大于我们所消费的他们的货物的总值。"为此,国家应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政府应积极干预经济生活,政府采用相应的保护关税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托马斯·孟认为,应充分发挥对进口货物的保护关税的作用。一方面,在扩大本国生产、努力做到自给自足的同时,必须消除阻碍出口贸易的措施,对本国出口货物减低甚至免征关税;另一方面,对外国进口的货物课以重税。法国财政大臣、晚期重商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柯尔贝尔也积极主张国家实行保护关税和奖出限人的政策,认为政府应在税收政策上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对迸口商品经过本国加工后重新出口的,在退还已缴进口税的同时,还可给予奖励;而对于外国进口的用于消费的成品,应实行高额税率。
二、税收利益交换说
从资产阶级的人文主义出发,重商主义研究了政府向人民征税的原因,认为政府征税与人民纳税是一种政治契约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着利益交换关系。霍布斯指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分享这一和平的福利部门,必须以货币或劳动之一的形式,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贡献。"他认为,政府征税应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就是使得各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享受的政府提供的利益成比例。由于政府提供的利益并非十分公平地落在每一公民身上,即一些人受益多,一些人受益少,因而他们纳税应是有区别的。如何衡量纳税人受益与其承担税收的比例,霍布斯提出可以按以下两个标准中的一个,一是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二是纳税人消费的数额。
洛克发展了霍布斯关于税收利益交换说的思想,认为税收是政府为人民提供利益而获得的报偿;人民纳税,是因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得到利益的一种代价。在税收利益交换说的基础上,洛克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征税和人民纳税之间的利益平等性,认为政府征税是为了维持需要,但这种征收应建立在对个人财产平等利益的基础上。他指出:"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但是这仍需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借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三、主体税理论
一个国家应以什么为主体税,重商主义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针对西欧各国实行的以人头税、财产税、土地税等古老的直接税为主的体系存在的弊端,重商主义学者认为应加以改革,应实行以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方面的论述,以托马斯·霍布斯和宋能菲尔斯为典型代表。
为反对封建势力的特权,霍布斯极力主张以国内消费税代替人头税和财产税。他认为,封建国家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一种落后的税收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它赋予了贵族、僧侣免税的特权,不公平,不利于财政收入增长等。实行消费税可以避免财产税的弊端,首先,可以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因为消费税可以公平地课于消费品,人人要消费,人人要承担税收,封建特权受到限制;其次,消费越多的人,承担越多的税收,可以抑制浪费;再次,由于消费税是附在消费品的价格上,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
宋能菲尔斯也从国内收入的稳定的角度,主张在德国实行消费税,他认为实行消费税不论对政府还是对纳税人都有利。为了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依据,他列举了消费税的主要优点:一是符合税收公正。消费税对劳动者不会因为多劳动而付税,货币持有者虽不劳动也要承担税收,从而消除了免税特权。二是征收普遍。
每个人都要消费,而消费就要负担税收;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不自觉地就承担了税收,不会感觉税负的沉重。三是消费税对商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因为税负可以随价格的提高而转移出去。
四、税收负担理论
重商主义对税收负担问题也进行了论述。
托马斯·孟认为,税收负担是可以变化的。他指出,一些人认为所有的税收都由贫苦人民负担是不对的。一方面,封建主和富裕阶层要消费商品,他们也承担了消费税;对劳动者而言,收入会随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上涨,从长时期看,对人们收入征收的赋税将转移给雇主,再由雇主转移给富裕消费者。
洛克认为,不论是消费税或是其他税,税收负担最终总是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因为如果由商人承担,商品的价格就会提高;如果由劳动者负担,他们就会要求增加工资;如果由耕地农场主负担,他们就会破产。"不论捐税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论它是直接从什么人手里拿出来的,在一个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内,它的大部分终于会落在土地上面。""在一个以土地为大宗资财的国家内,希望把政府的费用放在其他事物上是徒劳无益的,费用最后总是要落在土地上面。无论怎么样,商人也不会承担这个负担,而劳动者不能承担这个负担,所以只好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
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
重农学派是18世纪下半叶在法国产生并流行的一个经济学派。该学派是在当时法国生产以农业为主的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它反对重商主义学说,主张农业是唯一生产和创造财富部门的理论为基础,故称重农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市阿吉尔贝尔和弗朗斯瓦·魁奈,其中以弗朗斯瓦·魁奈最为著名,他们的主要思想有"纯产品"学说与税收来源、土地单一税理论、税负适当思想。
一、"纯产品"学说与税收来源
"纯产品"是重农学派理论体系的核心,重农学派的其他经济思想都围绕该学说而展开,其经济政策也以之为理论基础。
按重农学派的理论,"纯产品"是指农产品扣除生产耗费后的余额,实际指的是剩余价值。该理论以财富及其来源为出发点,认为财富是物质,它来源于生产领域,而农业部门是唯一生产财富的部门,只有农业才能创造财富和增加财富,生产"纯产品"。一个国家,除农业以外的其他部门是不生产"纯产品"的,如工业只是把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它只能改变物质外形;商业只是对农产品进行流通,改变其地点,它们都不会增加物质的数量。重农学派的"纯产品"理论将经济学的研究放到生产领域,是重农学派的重大功绩。
基于"纯产品"理论,重农学派将社会成员分为三个阶级:
一是生产阶级,即从事农业的阶级,包括农场主、农业工人和农民,这个阶级生产"纯产品",是社会唯一的生产阶级;二是土地所有者阶级,即以地租形式占有"纯产品"的阶级,包括地主及其从属人员、国王、官吏、教会等;三是不生产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阶级,包括工商业资本家和工人。重农学派第一次将社会分为阶级,而且以是否创造"纯产品"来区分生产阶级与非生产阶级,有其科学的一面,但它并没有正确揭示资本主义阶级结构的实质,掩盖了阶级本质。
同样基于"纯产品"理论,重农学派分析了税收的来源。在重农学派看来,财富是由农业部门和土地创造的,税收就自然来源于土地。布阿吉尔贝尔认为"财富和随之而来的税收除土地和人类劳动之外,没有其他来源"。魁奈认为:"从土地取得的盈利扣除了一切开支以后,所余的产品就是构成国家收入的每年创造的财富。""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元本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的。"
二、土地单一税理论
重农学派在"纯产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单一税的理论,即主张一个国家只征收一种土地税,废除其他税种。
按照重农学派税收来源的观点,既然土地是国家税收的来源,政府征收任何税收就最终总会落在土地所有者的身上。如果对农业课税,必然侵蚀农业再生产基金,使农业投资减少,导致"纯产品"的减少,从而地租减少,因而,对农业课税最后的负担者是土地所有者;如果对工商业课税,由于他们不生产"纯产品",赋税的征收必然使商品价格上涨。商品价格上涨的结果,如果是土地主购买商品,税收由他们直接承担;如果是生产阶级购买,就同对农业课税一样,影响投资,减少地租,税收负担间接由土地主负担。
因此,重农学派认为,既然国家征税最终直接或间接地由土地负担,则不如简化税制,取消一切其他税种,征收单一的、直接的地租税。魁奈指出:"对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君主和全体国民来说,把赋税完全对土地收入直接征收,是有很大利益的。因为所有其他的课税形式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都是对于再生产和赋税本身有害的,都是会在赋税之上加上赋税的。"魁奈还进一步指出,征收单一的土地税可以节省征收费用,"这种单一税,从税率来说,实质上和六个月课税项目的税率是一样的,……只要五分之一的费用。"
从简化税制和节省费用的角度来考虑单一税制,重农学派单一税的理论有其科学的一面,但是,建立在"纯产品"理论基础上的税收来源及单一的税制理论并不科学,因为单一税制不可能实现国家利用税收来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三、税负适当思想
对于国家征税,重农学派认为,不论对谁征收,税收负担都不应过重。布阿吉尔贝尔指出,赋税过重会使农业遭到破坏,进而导致经济衰退和人民贫困。他认为,法国之所以土地荒废,主要是因为任意征税和税负太重。为使国家兴旺,有必要改革税制,公平税负。"以向国王缴纳的赋税一事而论,要做到公道一点,要在人民取得或者使他们取得满足生活需要的手段之前,就不能要他们纳清赋税。""对于人的征税,按照每一臣民的一般的财力在全体民众中分配,对于维持公共生活绝对必需的每种商品的征税,也要公平地按比例恰如其分地分担。"
魁奈在他的一些著作中也多次论述有关国家征税要适当的问题。他指出:"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他反对对农场主征税,因为它破坏国家再生产的源泉,"无论如何,对于租地农场主的您意的课税,必须尽快地把它废止。不然,这种破坏的课税,终致要使国王的收入完全枯竭。""对农民、雇农或短工的征税也同样应当适度;重要的是对农村的下层阶级的征税不要过分,使他们对赋税的数额能够放心。如果任意征收不适度的税,他们就会对自己的工作不拘任何希望。"同样,"征税不要使小商人负担过重。"
古典学派的税收思想
古典学派,指的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流派,它产生于17世纪中叶,在英国从威廉·配第开始,经亚当,斯密的发展,到大工·李嘉图结束;在法国,实际是从重农学派开始,到西斯蒙第结束。这里分别介绍英国古典学派重要人物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李嘉图的税收思想。
一、威廉·配第的税收思想
威廉·配第(1623-1687),曾是英国牛津大学医学教授,也从事过私人医生职业,但其职业并没有妨碍他成为著名的经济学家和英国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的主要经济著作有:《赋税论》(1662年)、《献给英明人士》(1664年)、《政治算术》(1672年)、《爱尔兰的政治解剖》(1672年)、《货币略论》(1682年)等。
威廉·配第的税收思想集中在其《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两书中,主要论述了税收标准、征税方法和对各税种利弊的分析等几个问题:
一是税收标准。在配第看来,英国的税收制度是极其紊乱的,公共经费增加过多,人们负担过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一般原因来看,是由于英国税制没有按照一定的标准。他指出:英国的各种捐税"并不是依据一种公平而无所偏袒的标准来征税的,而是由听凭某些政党或是派系的一时掌权来决定的。不仅如此,这些赋税的征收手续既不简便,费用也不节省。"简言之,就是没有遵循"公平"、"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配第的税 收标准,实际上讲的是税收原则,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将在第二章有专题分析。
二是征税方法。政府征税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划一部分领土为玉领地;另一种方法为从所有土地地租中按一定比例征收。配第认为,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法,因为第二种方法既可以使国家收入安稳可靠,也可以保证有更多的纳税人。同时,配第也指出了采用第二种方法的不足,就是征税要花费更多的人力和经费。因此。征税应讲求节省。
至于按第二种方法具体征收多大比例的税,配第主张按地租的六分之一征收。"采取另一种方法,即征课全部地租的六分之一作为租税。"
三是对各税种利弊分析。配第对当时英国征收各种税的利弊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关于关税。配第认为它是一种属于保险费性质的税收,税率不宜过高。他认为英国的关税存在许多弊端,如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半成品,不经济;征收关税需要很多的官吏;征税过程中人们易通过行贿、勾结、藏匿、伪装等进行走私。为此,他提出要对关税进行改革,其方案有二:一是对所有出入口船只征收一种吨税来代替关税;二是变关税为保险费,便于调整。
关于人头税。人头税有两种,一种是毫无区别地对每一个人的征收;另一种是按称号或爵位课于每一个人。配第认为第一种人头税有几个优点,"第一,征收敏捷,而且花费较少。第二,人口数字总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能够准确计算出所要征收的数额。第三,它会刺激所有的人让他们的子女按其特长从事某种有益的职业,以便子女门用自己的收入来缴交自己的人头税。"
但是,配第指出这种税非常不公平,因为能力不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而且负担子女费用最多的人缴纳最多的税。第二种人头税比第一种要公平一些,因为有称号(如荣誉、职位、身份)和有爵位的人大多是一些富裕的人,他们多纳税是应该的。
关于国内消费税。尽管消费税有不公平的地方,如对一般啤酒和对浓啤酒的征税就不公平,但配第积极主张征收消费税,其理由:一是这种税按每个人实际享受征税,符合自然的正义,它对任何人都是不加强制,收入低微的人税负是极轻的;二是如果消费税不是包税而是国家直接征收且合理的话,能促使人们勤俭,增加国家财富;三是由于人们对任何物品只能消费一次,因而不会对同一种物品缴纳2倍或二次的税收;四是实行这种税,能随时对国家的财富、出产、贸易及实力做出精确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