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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  2007-5-15 0:00:00 
   目前,全国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为不经过汇算清缴程序,往往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的盲点而被忽视。根据实际征管经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下几点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1、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清理。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因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而被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因此,对于改变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曾经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应予以追征。
  2、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科学界定。因为核定征收企业是按照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企业经营多业的,在企业实行多种行业时,按照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因为目前企业实行多种行业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新办登记时鉴定的行业在次年未必就是其主营行业,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工作,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另外,在纳税人发生行业、经营范围等变更时,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该重新进行鉴定,并按照新的行业重新确定应税所得率。
  3、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应当合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本着定性胜于定量的原则,只有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于按照销售额标准搞“一刀切”的形式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做法,都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4、加强与地税的信息沟通。因为02年以后的新办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地税负责征管的营业税收入在国税征管信息中不能反映,为避免纳税人只申报营业税收入而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进行申报的情况发生,需要加强税源监管,保持与地税局的信息沟通,确保税基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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