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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可豁免 
 文号: 2007       时间: 02-14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可予以豁免: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但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四是截至该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单位的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税款均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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