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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新政策 
 文号: 2007       时间: 03-27
解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新政策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税务部门需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两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根据文件规定,发票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和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均可以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具体情形如下:

      1、发票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开具《通知单》情形:一是因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 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 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三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税务机关就《通知单》应按月依 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2、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申请开具《通知单》情形:一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 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另外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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