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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
| 文号: 2007 时间: 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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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海南省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在税收方面,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新办文化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等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转制单位,在2008年底前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市场准入方面,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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