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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taxtouga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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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 
时间:  2007-2-12 0:00:00 
    1、初始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2、股利的核算

  短期股权投资现金股利的核算,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如果分得的是股票股利,要注意会计上的处理。股票股利是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派发给股东的股利。企业分得股票股利时.此时投资总价值并未发生变化,对投资者而言并无实质利益。因此,股票股利不能作为收益加以确认,会计上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上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结转处置部分的成本。

  3、期末计价

  短期股权投资期末计价是指短期投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以何种金额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

  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应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期末,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一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一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当期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4、处置

    处置是指短期股权投资的出售、转让等情形。处置时,应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处理。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可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也可在期末一并调整。

  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如果涉及到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换入其他资产等情形,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一并结转。

    处置时投资成本的结转。全部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成本。

    1,除初始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按税法确认股息的时间,应归上位股东确认).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2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时.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股权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法和会计制度关于短期投资差异有:

  1、除现金资产购置的投资外,以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方式换取的投资等初始投资成本不一致。

  2.企业在持有短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这部分股利确认为股利收入,如果是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利性所得,要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的处理差异。会计上对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而税法规定,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4.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股权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在上述事项上的差异,必然带来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确定的差异。

  企业发生的上述差异,相应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企业对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甲企业与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为33%。    

  业务一  1999年12月6日从证券市场上用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价款10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00元。1999年12月31日A公司股票每股市价8元。

  账务处理

  借:短期投资一公司股票 101 000
     贷:银行存款       101000

    1999年12月31日对A公司股票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1000—80000=21000(元)。

    借:投资收益21 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 000

  业务二  2000年5月4曰A公司宣告每股分派0.2元的现金股利,每1 0股分派2股股票利,于5月20日按5月1 5日在册股东支付。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一公司股票 2000

   对收到的股票股利用作备查记录。

    收到股票股利后A公司每股成本=(101000—2000)/(10000+2000)=8.25(元)

    业务三  2000年6月10日将上述股票转让2000股,实得价款1 8000元。

    账务处理

  2000年6月10 IH转让A公司股票2000股应冲减的短期投资成本

  2000 X 8.25=1 6500(元)

  应冲减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12000 X 2000=3500(元)。

  借:银行存款          18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500
    贷:短期投资一公司股票  16500
      投资收益         5000

    业务四  2000年9月10日将上述余下的股票10000股全部转让,实得价款88000元。

    账务处理

    2000年9月10日转让A公司股票10000股应冲减的短期投资成本10000×8.25=82500(元).应冲减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1 2000 X 10000=1 7500
(元)。

  借:银行存款      88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 7500
     贷:短期投资一公司股票  82500
       投资收益         23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

  该企业1999年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1000元,冲减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1999年末,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1000元。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企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上有差异.导致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样.会导致短期投资转让成本不一致,为便于确定两者在转让收益上的差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将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记录在内。

  2000年5月20日,企业收到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时.会计上考虑到企业持有短期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让处置所得.而不是为了获得持有收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短期投资取得现金股利,不确认投资收益,而以冲减投资成本,将其转化为未来的转让所得:取得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在备查簿中登记。

  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时”或”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则企业应按规定,在2000年5月4日应确认股利4000元(其中现金股利2000元,股票股利2000元.按股票面值1元确定股利所得)。股东取得股票股利,应视为取得股票面额相当的分配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在确定税收成本时,企业收到的股票股利要调增投资的计税成本。到5月31日,甲企业持有A公司股票12000股,每股计税成本为(101000+2000)/12000=8.58(元)。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企业短期股权投资收到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规定上有差异.导致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样.会导致短期投资转让成本不一致.为便于确定两者在转让收益上的差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将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记录在内。

    2000年6月10日,转让A公司股票2000股,会计转让所得为5000元。而按税法计算的转让所得为1 8000—2000×8.583=18000—17166=834(元)。会计核算投资转让所得与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的差额=5000—834=41 66(元)。是税收上已确认的股利所得(4000X2000/1 2000=666元)与不得税前扣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999年末计提的)(21000 X 2000/12000=3500元)之和。

   2000年9月1 0日.转让A公司股票10000股,会计转让所得为23000元.而按税法计算的转让所得为88000-(103000-17166)=21 66(元)。会计核算投资转让所得与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的差额=23000-2166:20834(元),是税收上已确认的股利所得(4000×1 0000/1 2000=3334元)与税法不得税前扣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999年末计提的)(21000 x 10000/12000=17500元)之和。

    2000年末,按税法应做纳税调整的事项为:按税法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应该为834+2166=3000(元).而2000年度的会计核算的转让所得应该为5000+23000=28000(元)。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4000元.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即持有收益),由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所以,该项目不须考虑补交所得税的问题.该项目会计上没有计入投资收益,所以不需作纳税调整。因此.2000年末总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3000=2500((元)。
 

来源:中国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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